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一、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政府所有,我市在配租入住时,政府已统一对房屋进行了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且具备了基本入住条件的需求。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6款规定,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约定收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确实需要添加生活设施的,必须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核准后方可添加生活设施。但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廉租房的装修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