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隐私权;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
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
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