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的纠纷对于人身关系的解除不能适用约定管辖,但是对财产纠纷可以约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由此可以看出,只有针对
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