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
提出申请。当事人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
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第二,组织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第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即
不开庭审理和开庭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第四,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
人,并告知当事人
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