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据是在、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工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收致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