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需要拘留嫌疑人的,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制作拘留证后,可以马上实施刑事拘留。而具体拘留时间,并没有规定。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拘留
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
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