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