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公司被解雇,公司必须得支付相应的工资,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可以收集能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局或
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补偿。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