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及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
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