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内取得的以下财产,一般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基本养老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