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承办人应具有合法资格。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产生的后果是在
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法律关系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尽管合同当事人资格因在签订时已经审查确定,变更或解除时可不必审查,但承办人的资格仍应审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承办人因情况变化是会发生变化的。
2、合同一方的承办人、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经办的合同不是为他们个人,而是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人应是单位而不是他们个人。
3、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4、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借款人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5、在变更协议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得以变更后合同的规定为借口,逃避责任。
6、借款人由于关闭、停产而确实
无法履行合同时,贷款人应督促和协助借款人处理
财产和债务,处理的结果,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需的维护费用外,首先应用于偿还借款。
7、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也应与借款合同订立一样,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作出变更或
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