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后报警时应记录在案,并立即赴现场处理。
2、对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而是在事后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期限: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4、检验与鉴定交通肇事交通事故没处理好时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