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公安羁押的,自被侦查单位
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直接向公安单位申请委托辩护律师,或者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辩护人。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单位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单位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