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第三者侵权受到损害又属工伤事故的,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根据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所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因劳动者是工伤而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供养人抚恤金与
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由于性质是一致的,故不支持兼得;其余项目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