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
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x,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开封市xxxx号。
申请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
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赔偿申请人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承包了xx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2007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2008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2008年7月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
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