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债权人
申请强制执行有哪些规定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可以再通过私下商量来解决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但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对应的债权仍是由当事人(即申请人)所有,当事人仍可以依法处分该债权,当然也仍可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自行与债务人(即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
撤回执行申请。如果以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履行完毕的,可由债权人向负责执行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说明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之后即可由法院
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
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