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援律师说,由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以《侵权责任法》为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不能免责。
保险公司继续抗辩称,虽然“交强险”可以赔偿,但商业三责险是可以免赔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肇事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项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的该项内容用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字体加黑或加粗作出提示后,该项条款当时就生效了,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