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注册办法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
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如果材料齐全的,能够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或者在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