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应赔偿:1.施救时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2.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死亡前实际扶养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实际赡养的父母等,但不包括未实际赡养的父母。由于死者已76岁,其如有被抚养人也已成年,除非是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第2点中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忽略。
具体民事赔偿金额要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如果确实没有执行能力,只能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偿还能力再恢复执行。也就说你朋友不论你朋友判刑与否,都要对死者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无经济条件赔偿,会暂时终止执行,待你朋友有经济能力时在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