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2.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当事人在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协议中关于还款时间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民法典》规定处理。
3.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及还款担保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该协议效力独立于合作协议。
4.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公司增资扩股后,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应按原出资额作相应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