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
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
双方对
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总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区分了不同情况,如房产登记在一房名下则判给该产权人,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视双方意见处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共同分割,离婚时尚未取得
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条夫妻双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