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生效的劳动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书面的撤销
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