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
缔约过失责任,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因为合同根本未成立、履行。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损失,也可理解为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形成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
若合同成立一段期间后又被认定无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则这方实际履约的费用也应算作所受损害而得到赔偿;所失利益又称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