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你说一下引起火灾判几年,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
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2、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暂行规定,如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对失火罪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
4.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失的。
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情节轻重,法官难以操作。对普通的失火案,虽然规定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但对情节轻重还是难以把握,完全由法官根据主观来自由裁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森林失火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规定了三个格次,而刑法本身只有两个格次,不好对照。更何况部门规定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的大小,还有待研究,所以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往往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平衡,形成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制定一个统一的
定罪量刑标准,从失火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危害等角度考虑将普通失火案和森林失火案的情节轻重具体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