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来讨回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财产代管人使用失踪人的财产来代为履行债务;如果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则可以通过请求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来讨回债务。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