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的补差原则,不能双倍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可以主张双份赔偿的,依本律师在南充的实践,你可以
向法院起诉要求双份不减扣的赔偿。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十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
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