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空地或草地等非私人专用场地建设的车位,小区车位无论是当初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车位,还是小区交付使用后利用前述场地改建的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是否收费、是否委托物业公司等收费运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可以经业主们委托进行运营并收费,但收益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报酬外,归全体业主共有。
2.小区门口两边商铺前的车位,看其所处场地,是小区道路,还是城镇公共道路。如果是小区道路,则该场地及车位归业主共有,其使用如前所述。如果是城镇公共道路,则该场地归国有,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市政或城管等部门进行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公司等企业运营管理该停车位的,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3.地下车库产权及使用权,是最为复杂,也争议极大的。
(1)地下车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人防工程。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或者车位,产权一般认定为国有。有的城市通过立法或者政府部门规定,明确此类人防工程车库车位平时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使用方式有免费的,也有由人防部门或者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企业管理并收费,收益扣除管理者合理报酬后,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等。但更多的城市,是由人防部门许可开发商管理使用此类人防工程车库车位,允许开发商短期出租给小区业主(租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也允许开发商自己或委托物业公司有偿运营该车库车位。实务中,有的开发商以出售或者“永久转让”“长期出租”等方式变相出售此类人防工程车库车位,其实是违法的,受让者风险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
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
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