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不一定是
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条所涉及的债务存在下列情况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消耗了;
2.债务用于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的。
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借条涉及的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则该笔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