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误工费是指
赔偿义务人应当向
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
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浙江为例,如《浙江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