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清算人不清算的责任追究。显然,股东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符合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要件,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股东的清算责任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一)违法行为;
(二)过错;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股东赔偿责任是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二)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关系。
2、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