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
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交通事故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先预付,最后根据判决结果,由
败诉方承担。在当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