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设部门的质检站,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可以找正规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比如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