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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批示

更新时间:2021.11.03

合肥包河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标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非法泄露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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