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驾驶扣车取回被扣车辆:在违法事实查清后,在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
扣押的物品。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