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