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支付时间。
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利息支付数额。
(
1)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2)公民之间利息约定的限制。
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3)仅约定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