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1、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