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情形之外,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原为解决程序上的问题而受理反诉的做法应予以排除。
2021年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对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一方不服起诉,另一方接到副本后反诉,反诉与本诉属同一劳动关系,无论提出的时间从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是否超过15日,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均予以受理。……仲裁裁决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诉讼,而诉讼请求不成立,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反诉,判决主文均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不能仅表述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当时对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反诉的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在实际审判操作中是普遍受理的,法官并未从实体上去审查是否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