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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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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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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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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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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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赡养负
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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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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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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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
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