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公司清算案件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并不是同一性质、同一种类民事纠纷。公司清算案件是非诉讼案件,而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是诉讼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相去甚远,该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地域
管辖的规定,即由公司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自然不能类推适用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其二,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应当具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公司诉讼来说,由于案件事实与公司牵涉较多,在强制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财务状况等事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公司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也具有相当合理性。其中,对于强制清算案件来说,由于被告就是公司,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住所地为唯一的管辖地。而对于清算责任纠纷来说,被告住所地和公司住所地应当是原告可以选择的范围。
关于股东清算责任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我作出以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