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若起诉离婚被告不去开庭,再者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立了离婚案件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例外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
第一,《民诉法》第62条第二款,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最高院关于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三,《最高院关于使用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