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______,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人,现住××市________。
女方:_____,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人,现住××市________路家属院。
男女双方于2006年9月27日在××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处理:
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其他财产:LG柜机空调、长虹液晶电视、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各一台归女方所有;沙发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辆、LG挂机空调一台和柜子、床、梳妆台及吊椅各一个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
三、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由男方承担,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