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国各地法院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
机动车肇事犯罪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出特别规定,并采用法律准用性规则的模式,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汇总起来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