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
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
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
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