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统一的
拆迁安置房政策,一般均由省市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自行制定政策。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
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例如四川的相关政策: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
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