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
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那么法院对环境行政复议怎么处理的,《
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若无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将使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因复议申请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畅甚至阻塞。因此,对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另外,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
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遵守2个月的复议时限,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收到环境
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5.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
为了维护和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分别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以履行自己的决定职责和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