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X,住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0531-X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之一倍;
二、裁决被申请人给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XXXX元(或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XXXX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按基本工资标准补发2013年2月、3月、9月工资、2014年2月工资共计XXXX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补发自2012年X月至2015年X月的节日加班费及双休日加班费XXXX元;
五、裁决被申请补发自2012年X月至2015年X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X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XXXX一职,直至XX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
签订劳动合同。XXXX年X月X日,在申请人从未表示离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济南市XX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
申请人:年月日以上就是我找到的,劳务派遣
劳动仲裁申请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