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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鉴定

更新时间:2022.08.01

交通事故精神鉴定(精神病鉴定),在法律上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主体(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 题”、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等。 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 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 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 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 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 力。 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 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 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 该鉴定结论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除纯受益 行为外,否则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 效。 以上对交通事故精神鉴定的情况有哪些的整理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咨询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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