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
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