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
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申请
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仲裁协议的内容;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3、审理方式及期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方式,在仲裁法中没有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仅明确由审理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一般诉讼程序中的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程序也都不在适用。法院审查的期限为2个月,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4、本案裁定为终结裁定
本案裁定是指法院对确认仲裁裁决效力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对本案问题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对于本案裁定不寄予司法救济的权利,主要是基于案件终结的效率考量。至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属于本案裁定,是对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